[漆彈第二篇-新手看過來! 比賽規則與漆彈場地介紹]
比賽概要
第一條 通則
1.1 漆彈是兩隊各有相等人數攜帶漆彈槍及穿戴安全面罩出場的比賽,比賽時企圖奪己隊旗攻入對方陣地,並射擊對隊防止其奪旗或得分。
1.2 漆彈比賽嚴格限制球員只能使用半自動漆彈槍且出速必須低於300英呎每秒。因為場地的安全考慮,主辦單位可以指定更低的出速上限。
1.3 球員應重視依熟悉程度的分組,給與在出局認定與單局時間的差異。 每局時間應介於5~20分鐘,出局認定可區分為頭頸胸腹、四肢及攜帶裝備等類組,球員攜帶的彈丸數依比賽時間而定,不得低於每分鐘10發。
球場及器材
第二條 球場規格
2.1 比賽球場為長方形的草地平面,球場面積基本單位長50公尺,寬30公尺。每隊球員五人(含)以上的比賽,應增加其長寬,每增一人以4公尺增計。例如:10人制應有長90公尺寬70公尺的球場面積。
2.2 球場四周應架設高度大於3公尺,直徑少於4mm網孔的深色尼龍網安全圍網。圍網應牢固且張緊,並設有單一拉鍊式進出口。
2.3 以球場中心點為圓心,以寬10公分的白線劃一個半徑4公尺的圓形,稱為旗堡區。圓心挖設2個直徑寬2公分深15公分的中空圓柱,稱為插旗點。
2.4 圍網四邊各往內一公尺以寬10公分的白線標劃出比賽區域界限。
2.5 球場中心前後兩側於比賽區域界限外應設置陣亡區,並以寬4公尺高3公尺的安全網隔離。
2.6 球場中心左右兩側於比賽區域界限外應設置出發區亦是達陣區,並以寬10公分的白線標劃長8公尺寬1公尺的長方形。
2.7 比賽區域內的掩體應使用圓柱體,高度介於1.2公尺至1.8公尺,直徑介於0.8公尺至1.5公尺,材質須能承受350英尺每秒於20公分處連續射擊三發不破裂。兩隊的掩體的數量、大小應相等,擺放的位置應等距對稱。
2.8 比賽區域內單邊掩體的數量應較每隊出賽人數多二個,掩體與掩體之間的間距應介於8公尺至12公尺。
2.9 旗堡區中央插旗處四周應有掩體掩護,每邊須有空間出入,掩體距插旗處應維持僅一步之距離。高度以140公分寬度以120公分為宜。
第三條 球場設備
3.1安全圍網如2.2說明。
3.2 黃、藍色三角旗兩面(含備用一面),木製或塑膠旗桿長70公分,旗面邊長50公分的正方形。
3.3 計時器與馬錶各一個。
3.4 信號:準備兩種不同,且能發出極大聲響的信號。
3.4.1 比賽開始、比賽結束及緊急危險狀況使用一種。
3.4.2 違例、暫停、恢復及催促使用一種。
3.5 紀錄表(計分使用)。
3.6 測速器一個,使用雷達測速較適宜。
3.7 掩體若干數量如2.7及2.8說明。
3.8 識別帶黃、藍色若干,數量應為每隊人數的5倍。
第四條 器材規格
漆彈比賽球員必須使用經中華民國漆彈運動協會技術暨安全委員會核准的器材型號,此核准申請應由會員球隊、會員協會或製造廠商提出。出賽時必須符合以下規定:
4.1 漆彈槍
4.1.1 槍管上具備槍塞安全裝置,非屬於射擊場地內時槍管應塞緊槍塞。
4.1.2 除非在指定的檢測地點,否則不得任意調整槍枝氣壓改變出速。
4.1.3 嚴格限用半自動槍枝,不得使用具全自動射擊模式的槍枝。所謂半自動是指扣板機一次後至回復的完整行程只能射出一發漆彈。
4.1.4 漆彈槍的推進動力種類或裝置數量不限,但不可使用瓦斯動力。
4.1.5 槍管上不得加裝滅音器或任何除槍管本身以外的東西致降低槍聲。
4.2 安全面罩
4.2.1 在射擊區域內絕對禁止未戴符合規格的面罩。
4.2.2 符合規格的面罩應保持原製造商的出廠規格,不得改變任何配件。
4.2.3 球員不得使用黃色外框的面罩以避免與裁判混淆。
4.3 衣服
4.3.1 球員必須穿著合身的長袖及長褲的衣服出賽,不得過大致產生緩衝。
4.3.2 護膝、護肘、護胸、背心、腰袋及其他類似物品必須穿著在衣服外面。
4.3.3 球員身上穿著的任何物品必須能容易識別漆彈顏色,且不可具彈性或緩衝材質或吸震功能刻意減少破彈機會。
4.3.4 球員身上穿著的任何物品不得具有類似蠟質防水的功能造成漆彈顏料能被輕易擦拭不留下痕跡。
4.3.5 識別帶應妥當掛好在左手背上緣。
4.4 漆彈丸
4.4.1 大會應設置供應處提供球員符合中華民國漆彈運動協會技術與安全委員會核准的漆彈丸。
4.4.2 球員必須使用大會供應的漆彈丸,每場比賽使用的數量由大會籌備會議競賽規程委員會多數決議通過。
4.5 其他
4.5.1 球員可攜帶個人用品出賽但有
4.4.2-4.4.5項規定者嚴禁攜帶。
4.5.2 嚴禁攜帶會產生人工聲音的器材如笛子、哨子、號角、鑼鼓等
4.5.3 嚴禁攜帶任何型式的盾牌、光源、熱源、利器及非核准的漆彈發射器
4.5.4 嚴禁攜帶任何型式的通訊器材、無線電對講機及收聽器。
4.5.5 嚴禁攜帶任何可以改變槍口出速或槍聲的工具。
第五條 設備及器材的核准
5.1 球員除應使用中華民國漆彈運動協會技術暨安全委員會核准的器材型號外,大會開始前及每場比賽前都必須依指定時間、指定地點實施檢驗。
5.2 非屬於中華民國漆彈運動協會技術暨安全委員會已核准的器材型號必須於領隊會議中提出並取得全體領隊的同意再經裁判長的核准才能使用。
5.3 舉辦比賽的場地與場地設備應於比賽前報中華民國漆彈運動協會技術暨安全委員會會同勘查與檢驗。
5.4 屬於球員個人用品應符合第四條的規定,若有規定之外的物品或有所爭議,則由該場比賽主裁判裁決。
職員及其職責
第六條 職員及其助理
6.1 職員包括裁判員五人、檢測員一人及記錄員一人。
6.2 職員應依據規則及中華民國漆彈運動協會技術暨安全委員會所決議正式頒佈之釋義執行比賽工作。
6.3 職員對於比賽規則無權同意加以變更。
6.4 一場比賽中的職員與參加比賽兩隊之間,不必過份強調有無任何關係。
6.5 職員的制服應為黃色長袖上衣、黑色長褲、黑色球鞋、黑色襪子,裁判員應另穿戴半罩式黃色防霧面罩。
6.6 檢測員與記錄員應置於場地入口處,檢查所有球員入場及出場器材,尤其嚴格檢查槍口出速與安全面罩。
第七條 裁判員
7.1 每場裁判員包含一名裁判及四名助理裁判,助理裁判受裁判的指揮,執行比賽期間的得、違分判決及認可所有球員入場器材。
7.2 裁判員應禁止球員佩戴足以對期他球員產生危險的物品。
7.3 裁判應在中間執行比賽的開始與結束。
7.4 當助理裁判或球員對得、違分的判決意見不同時,裁判應作最終的判決。
7.5 裁判於必要情況下有權停止、暫停、取消、扣分或作球隊棄權的判決。
7.6 裁判有權依球員的健康與運動精神,決定球員是否適合繼續比賽。
7.7 裁判有權決定規則上所未提及的事項。
比賽程序
第八條 比賽的開始
8.1 裁判應置球隊於雙方的各自陣地區域內後30秒以一聲長哨音配合手勢,宣佈比賽開始。 30秒預告必須清楚的告知球員及記錄員。
8.2 無論球員數目是否到齊或球員器材故障或短缺,比賽必須準時開始。
8.3 如果比賽採單場兩局制,則球隊必須交換出發的陣地區域,球員與球員使用的器材不得離開場地,若有需要應在檢測員監督下執行。
8.4 裁判手勢未宣佈比賽開始前,球員必須停留在陣地區域內,不得越界。
第九條 比賽的期間
9.1 任何球員的身體或器材,不得無意或故意超越或改變球場的區域界線。
9.2 違反9.1之規定並且球員進行從界外射擊的行為,加重處罰。
9.3 球員身上任何部位或攜帶的物品,若有可視壹公分半徑大小面積的漆彈丸顏料著色,則稱球員中彈,判定球員出局。
9.4 中彈後應立即停止動作、插上槍塞、單手高舉槍枝過頭、快速離開場地。
9.5 球員自覺本身中彈時,有責任先自我檢查。
9.5.1 球員自我檢查期間應掩護本身,若被射擊仍計算為有效中彈。
9.5.2 明顯的忽略自我檢查並且仍然進行射擊或移動位置,加重處罰。
9.5.3 球員自我檢查後誤認自我已中彈並做出離開的動作,視為中彈出局。
9.6 球員絕對禁止企圖擦拭或掩飾中彈處,違規者加重處罰。
9.7 球員未經裁判核准並在監督下,嚴禁脫下面罩。
9.8 球員無意的沾染到漆彈顏料應主動向裁判員報告並在監督下清除,球員怠於提出而由裁判員發覺者以9.3~9.5中彈情況處理。
9.9 近距離的射擊不受鼓勵但仍以9.3中彈情況處理,如果雙方中彈且裁判員無法判定先後次序則雙方出局。反之先中彈者出局。
9.10 球員出局時必須循最短路線且不得意圖防礙或阻撓對隊射擊或進攻。
9.11 球員出局後不得將其器材及彈丸留在場地內或交於他人。
9.12 球員出局後必須保持靜默不得做出任何手勢及言語。
9.13 球員出局後於比賽結束離場檢測前不得調整、維護或拆卸身上的器材。
9.14 球員及裁判員都可以要求中彈檢查。
9.14.1 球員可以要求裁判員對可疑的球員中彈檢查,此時球員應大聲以" XX 號掩體 !! 中彈檢查 !!" ,裁判員可以視情況決定是否需要執行中彈檢查。被要求檢查的球員動作繼續不因為檢查而停頓。
9.14.2 球員不得企圖濫用9.14.1的方式干擾對隊,裁判員可以不理睬。
9.14.3 裁判員主動的中彈檢查可以不干涉球員的動作下進行或以高舉單手命令球員站起來的方式進行,此時此球員受裁判保護,任何場內球員不得對其射擊直到裁判員放下其手勢。
9.15 唯有場地內未出局的球員才可以奪旗、帶旗及達陣。
9.15.1 帶旗的球員必須將旗子置於明顯隨身處令裁判員或場內球員清楚看到,例如拿在手上或繫在頸部。不可隱藏於身體或場地內。
9.15.2 帶旗的球員出局時應留在原地採9.4中彈姿勢,裁判員應立即暫停比賽,並接手將旗子高舉空揮後置於球員出局處明顯地方,令出局球員快速離開後再進行比賽。
9.15.3 任何一方球隊優先將旗子成功帶離旗堡區,稱為優先奪旗。
9.15.4 球員將旗子成功的帶到對隊出發的陣地區,稱為達陣。
9.15.5 帶旗者未出局前可以將旗子手遞且限手遞給同隊隊員,不可拋擲。
9.15.6 出局的球員由裁判取下識別帶。球員識別帶遺失或脫落視同出局。
9.16 任何球員不可碰觸、移動、隱藏他對的旗子。
第十條 比賽的暫停
10.1 唯有裁判員才能暫停比賽,暫停時比賽計時亦暫停。
10.1.1 暫停比賽的時機為依9.15.2規定及其他裁判認定屬於緊急安全事項,裁判員得決定暫停。一般違例不暫停。
10.1.2 比賽暫停時所有場內球員應保持在原來的位置及姿勢,不得射擊。暫停期間內的任何球員移動或射擊,加重處罰。
第十一條 比賽的結束
11.1 唯有裁判員才能結束比賽,結束時比賽計時亦終止。
11.1.1 任何一方球員首先達陣則比賽結束。
11.1.2 比賽時間終了則比賽結束。
11.1.3 所有場內球員於比賽結束哨聲響起即不得做任何射擊,加重處罰。
11.1.4 球員應立即關上保險、插上槍塞、待命集合。
檢定槍口出速
第十二條 檢定槍口出速
所有進場比賽的漆彈槍都應維持一定的槍口出速,出速絕對禁止超過每秒300 英尺,以70公尺乘90公尺的比賽區域為例,槍口出速應定於每秒280英尺為宜。比賽區域每減少10公尺乘10公尺的面積時,槍口出速應減少每秒8英尺。測速的方法以連續射擊三發,每發皆不得超過規定。
測速規定
12.1 賽前30分鐘比賽球員攜帶的漆彈槍應實施測速檢查,設定在低於或等於大會規定最高槍口出速之內,並不得再更動。 經檢測完畢的槍枝應置於檢測區由檢測人員保管,直至比賽預備開始再交球員攜入。
12.2 不符合規定的漆彈槍其速度校正應於比賽開始前完成,否則判出局。
12.3 比賽中裁判有權針對特定球員的漆彈槍執行檢測,此項檢測於暫停後實施。球員拒絕此項要求將被判出局,並加重處罰。
12.4 比賽中球員不得使用任何工具企圖改變槍口出速,球員有此類動作的表示則無論成功與否加重處罰。
12.5 比賽後球員攜帶的漆彈槍應實施測速檢查,三發中任一發超過大會規定最高槍口出速之部份則每發超過每秒英尺扣一分。
12.6 依12.5若三發皆超過最高槍口出速則除扣分外,判該員出局,並加重處罰
得分及違例規定
第十三條 得分及違例規定
得分項目:比賽得分項目確實記載,表如下
|
三人制 |
五人制 |
七人制 |
十人制 |
每名存活球員 |
3分 |
2分 |
1分 |
1分 |
殲滅對方每名球員 |
7分 |
4分 |
3分 |
2分 |
優先奪旗 |
20分 |
20分 |
22分 |
20分 |
帶旗達陣 |
50分 |
50分 |
50分 |
50分 |
合計總分 |
100分 |
100分 |
100分 |
100分 |
第十四條 違例項目
14.1違例項目:比賽時應將處罰項目確實記載,處罰表如下--
違例條文 |
處罰標準 |
違例條文 |
處罰標準 |
4.1、4.2、4.3、4.4、4.5、8.3、8.4、9.1、9.14.2、11.1.4、12.1、12.2、 |
球員出局 |
9.2、9.4、9.5.2、9.10、9.11、9.12、9.13、9.14.3、9.15、9.16、10.1.2、11.1.3、12.5 |
1.球員出局 2.再扣一名球員出局分數 3.造成的有利點不算 |
9.6、9.7、12.3、12.4、12.6 |
1.球員出局 2.再扣三名球員出局分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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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規定
第十五條 一般規定
棄權及重賽
15.1 隊伍因延遲報到檢測或拒絕進入比賽區域,則可由該場的裁判逕行宣佈該隊棄權。棄權時該隊分數以零分計,對隊以滿分計。
15.2 棄權之隊伍即不得在參加後續的比賽。
15.3 明顯的以棄權的方式來造成對隊的分數而取得不公平的利益,任何參賽的球隊皆可向大會書面提出異議,並由裁判長裁量以減半分數的處置。
15.4 於比賽開始時,球隊中只要有半數(含)以上之隊員位於出發區即不算棄權,球員可不攜帶漆彈槍參加比賽。
15.5 因天候及其他合理的因素由該場裁判徵得裁判長同意後,可暫停比賽後宣佈擇期重賽,除保留原分數及場上人數外,其餘狀態重新開始。
第十六條 競賽方式
16.1 漆彈運動因其快速之特質,應儘可能單場安排雙局且交換場地並採用分組循環賽的方式。
16.2 成績的勝負應依下列優先順序決定:
16.2.1 分組循環賽制時,總淨得分高者。(總得分減掉總違例處罰)
16.2.2 單場淘汰賽制時,淨得分高者。(得分減掉違例處罰)
16.2.3 (總)淨得分相同時,(總)違例處罰扣分較少者。
16.2.4 兩隊的相對勝負依勝場多者為勝。
16.2.5 兩隊的交手場數的總違例處罰扣分較少者。
16.2.6 抽籤決定。
法規小知識
第三篇大馬將介紹台灣各地漆彈場地位置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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